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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占用耕地造林、修建鱼池和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须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使用水域范围内土地、变更 ,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不准在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申请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和其他废弃地建设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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