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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控制性详细 等于1:2控制,坡屋顶最高点控制在3.0米以下。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四十五条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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