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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通汇之前,应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正常渠道汇款(第三国转汇)。对于已经发生个别案例,应由外汇局核查其真实性后办理有关手续,但必须是个案处理,而非普遍 以牺牲国家信誉、国有商业银行信誉为代价,且最终亦无法免除银行对外责任。7.关于无形资产付汇问题(98)汇管函字第092号文件规定专利权引进购汇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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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结汇成人民币使用,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到外汇局办理结汇备案登记,结汇时,持结汇备案登记证明向外汇局申请, 已有规定,即(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文“关于加强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只要企业严格按照此规定办理,对外支付不应出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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