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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方可报废。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不再补建、补偿。第四十二条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报废方案 向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一)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或个人和工程隶属单位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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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二)申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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