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第二十二条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有错误、学习成绩差的儿童、少年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扰乱教学秩序的;(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四)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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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在校学生严重流失的;(三)随意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勒令其退学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五)因工作失职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六)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者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七)向学生或者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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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13.第七章罚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取消劳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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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岗位,或者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十一)劳动者人身权利保障情况: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十二)依照法律规定接受监督情况:不得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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