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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以标定地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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