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每年12月底向各区民政局提交特困家庭年收入和区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各区民政局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继续配租的意见并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 办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核实后注销其配租资格。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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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市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第三十五条旧城区的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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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 方式、额度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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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第二十二条出售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出售已出租的房屋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房屋权利人同意侵占公有房屋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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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区规划进行改建时,对原居住户的安置房屋应当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对于迁出改建地区安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分配住房。对于原居住户要求就地 向拆迁单位收购,用于房屋维修。拆迁单位如确需自用,可在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后,自行处理。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凡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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