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第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征地。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并列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 用地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第三十三条严禁占用耕地兴建砖瓦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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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新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当到所属地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并按照规定 应当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统计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统计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日期由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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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需经计划部门核准的,还应当报经计划部门核准,并纳入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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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剩余的资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者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 价格等同。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者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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