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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线路经营权取得后,经营者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承包、入股、质押、带车挂靠等方式予以处分。第十六条线路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 线路经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线路经营合同,撤销其线路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未按要求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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