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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应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条例 ,受让人、出租、抵押人、继承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登记费计收标准,按每宗地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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