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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 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一)出让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前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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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转让,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或赠与而再转移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 终止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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