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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二)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三)影剧院、图书馆、 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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