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经营 五项规定的,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中止经营活动、取消技术经营资格的处罚,可单处或并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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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除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 、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七)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八)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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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场(户)的商品代苗畜禽出场证明。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合格证》。第十九条 兽医卫生检疫部门 十四条、删除第(六)项,第(三)项修改为:“基础设施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技术要求;有健全的防疫制度,生产场所的防疫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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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疫点、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染疫、病死动物及易 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免疫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第二十九条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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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免疫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第二十九条经 》的,不得开业。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诊疗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动物诊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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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对猪、牛、羊等动物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免疫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免疫标识;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标识的动物。第八 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第三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动物诊疗条件的设施、设备、场所,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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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批。第二十条接受捐赠、转让、交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并妥善养护与管理接受的 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不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的;(三)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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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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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 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
//www.110.com/fagui/law_49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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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涂改、伪造家畜屠宰检疫证、检疫印章的,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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