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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调离有职业危害岗位。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不得有损于劳动者安全、健康,工作时间每周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二十七条禁止将有尘毒或有其它危害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单位或个人。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第二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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