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的牲畜。六、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的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牲畜。 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购买和纳税情况,对代征、代缴义务人的代征、代缴税款 罚款。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奖励检举、揭发人,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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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进行本辖区内家畜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检验工作。工商、卫生、税务、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家畜屠宰检疫主管部门做好家畜检疫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畜禽防疫检疫人员、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和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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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合格证,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税务部门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为增加活猪货源,搞好市场供应,从区外调入的 、县和主要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卫生、农牧、工商、税务、商业、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管理小组,领导、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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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 所公布的批发价,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零售最高限价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屠宰税,亦可委托屠宰场代征。委托代征应付手续费。第十七条 特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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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 所公布的批发价,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零售最高限价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屠宰税,亦可委托屠宰场代征。委托代征应付手续费。第十七条 特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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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畜牧)部门(以下简称农牧部门),是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应遵循 后果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对偷漏税费,违法乱收费的分别由税务、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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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牧、工商、卫生、公安、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密切协作,严格执法。第二章屠宰管理第 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无免税证明或证物不符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对未经政府定点私自进行屠宰活动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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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头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偷漏屠宰税的,由税务部门按全省统一税额实施补税并罚款。 二、允许组织生猪进岛定点屠宰。岛外有 部门要严格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工作。认真查处逃避猪肉检疫检验的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稽查力度,对生猪屠宰和猪肉品经营中的偷税行为要依法处罚;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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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畜牧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猪检疫管理工作。商业、规划、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生猪定点 区县畜牧部门核准,领取《屠宰许可证》;(三)持《屠宰许可证》到所在区县卫生、畜牧、工商、税务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许可证》和办理工商、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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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组织区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的农业、卫生、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证照,然后报市经贸局。最后由市经贸局颁发由省 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政府支出项目及进行日常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各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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