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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不适应当前国际饲料安全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立法计划,组织起草了《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作如下处理:(一)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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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动物检疫要求,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并提交与该批动物有关的资料; 尸体作销毁处理。第十条口岸隔离检疫时间按输入国要求确定;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规定检疫项目确定隔离检疫时间。第十一条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员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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