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自治县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农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闲置 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或转让。承包山林的林木收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分配。经批准开发的有荒地荒岭,产品收入归经营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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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民整治承包地,完善承包合同,稳定土地承包制,提高土地的质量和利用率,不断提高土地肥力和防止水土流失;根据本县资源条件,有计划 ,享受同沿海地区一样的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管理本县的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以及执行预算过程中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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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对撂荒两年以上和“农转非”又安排了工作的人员原承包的耕地,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自治县依法实行土地 依法承包开发经营荒山、荒地、水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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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营造的林木,允许转让或者继承,接受转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按照原承包合同办理继续承包手续,自治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自治州的林业基金专款专用。对承包 义务劳动,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州内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及其他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六章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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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田活动。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一切国家机关、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要依照 山,林权属集体所有,非经批准,不得采伐,为维护承包人的利益,集体应按承包合同付给合理报酬。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指定地点营造的林木,谁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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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按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 发展所需的贷款贴息或者担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用地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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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延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等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 参与社会保障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需资源、能源,在收费和管理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评与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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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对土地投资投劳。对无故丢荒的土地,发包单位有权收回转包。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 ,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推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多种责任制。保障企业依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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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搞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配套、维修和管理,积极兴建各种水利工程,在保证农田灌溉的前提下,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山塘、水库,利用稻田、溪河等发展水产 ,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第三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有计划的合同定购,严格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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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使用和经营。责任山由农民按合同规定使用和经营。农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农民所有,可以继承或转让。承包的山林,属集体营造的林木, 出售,产品不列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闲置、荒芜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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