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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国有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按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 一40%。第十七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第十八条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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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按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 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用地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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