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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国际惯例列入该船提单的物品。第二条一、为开展澜沧江——湄公河旅客和货物运输,缔约一方的船舶可以在缔约双方相互开放的港口之间航行和停泊。目前中方对外开放的 当局:一、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老方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第十六条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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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经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第二条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 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扎伊尔共和国政府特命全权大使交通运输国务委员(签字)(签字)注: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七日扎伊尔外交部和国际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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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海运方面的关系;——确保海运方面的最佳协作;——避免有损于海上运输正常发展的做法;——全面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关系。在本协定中 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运输部。为促进两国海运的发展和解决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问题,缔约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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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从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外贸货物海上运输的共同责任出发,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海运合作 领海、内海及港口时,须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特别要遵守其关于交通和安全规则,以及边防、海关、外币、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规定。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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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合作。二、本条的规定不影响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参加缔约双方港口间货物运输的权利。三、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航运企业开展航运合作,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 条缔约双方执行本协定的主管当局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交通部;——塞浦路斯共和国为交通和工程部。第二十四条一、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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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以及工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内河运输和航道方面的合作。双方合作包括以下领域:(一)航道治理和过船建筑物;(二 由派遣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派遣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可能发生的医疗等全部费用。本协议在双方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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