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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为发展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保证相互代理船舶技术检验和入级业务,特签订本协议。缔约双方直接接受船厂、设计部门、船长 工作,应以船级所属一方的规范或双方事先特别同意的规范为依据,并按执行检验一方的工作规程进行。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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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的公差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缔约一方的任何船舶,未取得缔约另一方有关政权机关的特别许可时,不得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以外的地点靠岸或抛锚停泊,但遇有不可抗力情况或 在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河流和湖泊的各地点上,可以互相办理客、货运输的代理业务。必要时,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经缔约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缔约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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