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第四条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即行失效。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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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相互关系,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一方公民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旅行证件之一者,前往缔约另一方国土或通过缔约另 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在有根据的情况下缩短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期限的权利。第八条缔约一方如出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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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增进友谊,方便两国公民以团体的方式前往对方国家旅游,促进两国的旅游交流与合作,议定如下: 第一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利:拒绝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关于终止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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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应贴在同一本护照中。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 ,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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