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三、“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由各自地方主管机关颁发。证件说明见附件二 挂事先确定的标志(标志样式见附件五)。九、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第三条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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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持有效出国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持入境签证。 三、关于出入境公民和交通工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和本协定商定。 四、两国边防部队代表的 、方式,由两国边境相关地段的边防代表商定。 第三条 双方口岸的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双方开辟新的口岸(别迭里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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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来往,双方有关部门和地方当局将指定作为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和通道。在一方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进入另一方国境时,必须持有效的入出境证书,并服从另一方有关当局的监督和管理。边境贸易以双方能够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或以易货方式进行。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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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货物的过境。过往两国共同边境的货物及运输工具应由双方共同议定的验放口岸出入境。二、双方海关当局应在兼顾现行的国际运输法规的同时,努力采取相应的行政 当局另行商定。第十五条协定的执行一、双方海关当局应确立其中央一级海关部门间的直接联络方式,并在双方海关当局另行商定后授权各自地方海关建立联络关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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