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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信总局另定之。 第33条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第一类电信事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类电信事业网络直接互连之要求。 前项网络互连,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 所签订互连协议书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业者要求,公开互连协议书专利等智能财产权之内容。 第38条申请裁决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电信总局应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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