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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全文4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第一类电信事业网站互连管理办法) 第1条本办法依电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订定之。 裁决书应于作成后十日内以正本送达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电信总局之裁决处分者,得依行政争讼程序请求救济。 第32条电信总局为办理网络互连争议之裁决,得设裁决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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