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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到场说明)水土保持申请书件之审查,得邀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水土保持义务人及承办技师到场说明。 前项承办技师未能到场者,应以书面委任符合本法规定之 应重新申领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 第22条 (申领核发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水土保持义务人应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开发或利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检附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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