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者,筹设者或经营者获配之电信号码予以收回一部或全部。 一、受核配之号码单位区块,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开始使用者。 二、违反前条第一项第一 订定公告之。 第12条依法转分配电信号码予第二类电信事业之第一类电信事业及所获配电信号码依号码可携服务管理办法之规定为用户携出之经营者,得分别向该第二类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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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内部网络通信服务:指经营者以租用第一类电信事业之电路,并设置节点构成网络,以提供用户作公司之内部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关系企业间通信之服务。 ,应依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31条电信总局得命经营者就其设施之状况与营运事项提出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并得派监理人员携带证明文件,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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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有关机关申请查询之公文,各电信事业受理单位应以专册登记列管,并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销毁。 第10条经办查询作业之人员,对于查询作业之过程及所查得资料之内容等,应予保密,不得外泄。 第11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公字第0910510303-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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