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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第一类电信事业提供其本身、关系企业或其它电信事业之网络互连服务,其价格、品质及其它互连条件,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且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一类电信 信号转送点。 七、交换中心之交接点。 八、其它已有前例之网络介接点。 评估技术可行性,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考虑网络互连有无损害电信网络安全性或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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