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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电信事业因网络互连协商或执行网络互连协议所得之资料,仅得用于网络互连相关服务,并应采适当之保密措施,以确保该信息不被其关系企业或第三人使用。但 电信总局核准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一、不具技术可行性。 二、有影响通信设备安全之虞。 第34条第一类电信事业与第二类电信事业间之网络通信,其通信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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