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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变卖所得价款,于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款项通知寄件人领取。 第17条寄件人向邮局申请登记为电子函件用户后,将文件资料透过网际网络传送至电子邮局,打印转成实体邮件后投 变卖之;其性质易于腐坏、不能久存或数量有消减之虞者,得先行变卖,并将价款保存至邮件交寄日起满三年为止。 前项退还寄件人之邮件,原件为欠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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