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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定期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前项第二类电信事业终止营业或变更与其合作之第一类电信事业时,其用户号码应由原转分配之第一类电信事业收回 每周更新该公布资料至少一次。 九、持续研究国内外有关电信号码资源管理及应用之相关议题与发展。 一○其它电信总局委事项。 受委托管理者应每年定期向电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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