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合法电台无线电频率干扰时,应与既设合法电台设置者协调处理,若无法取得协议者,得报请电信总局处理,不同频率使用者应依电信总局之决定办理。 经营者设置 得不定期检查。 第62条行动电话业者经营者应免费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紧急电话服务。 行动电话业务经营者对于一一○及一一九电话通讯,应优先处理之。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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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即废止其许可。 第9条第二类电信事业所用之衔接传输电路,应向固定通信业务或卫星固定通信 业务经营者租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前项电信内容之监察事项,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办理之。 语音单纯转售服务及网络电话服务经营者对于第一项之电信通话纪录,应至少保存六个月。 经营者应核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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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条之一规定核配之电信号码。 第26条第一类电信事业间之网络互连协议,应由互连网络之业者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除国内不同市内通信营业区域之市内 之话务,应与其它第一类电信事业协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35条固定通信网路与提供长途或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间之通信,其通信费之处理依下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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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指向经营者注册登记,使用卫星通信服务之用户。 一一、小型地球电台:指天线直径为三公尺以下之固定地球电台。 第4条卫星通信业务包括下列 卫星电路出租业务。 卫星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设置地球电台、以经营国际、国内卫星行动电话业务、卫星行动数据业务或卫星行动呼叫业务。 第5条外国卫星行动通信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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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作业功能之业余电台。 三十八、业余无线电话电台:使用电话发射方式发射功率二十五瓦以下业余无线电机,非固定设置之行动式业余电台。 三十九、控制员: 认证费、审验费及证照费。 第51条凡对业余无线电业务有关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务社会等作出重大贡献之团体或个人,得由交通部给予奖励或商请相关单位奖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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