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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第一类电信事业间之网络互连协议,应由互连网络之业者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除国内不同市内通信营业区域之市内网络业务经营者网络间之长途通信外,二家第一 总局核准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一、不具技术可行性。 二、有影响通信设备安全之虞。 第34条第一类电信事业与第二类电信事业间之网络通信,其通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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