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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应副知相关机关: 一、核定水土保持计画及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 二、核发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及水土保持完工证明书。 三、审定水土保持规划书。 四、同意 项之备查时,应副知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 第一项第三款工程中止之复工,应重新申领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 第22条 (申领核发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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