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面以无线电波播放声音、影像、信息,供公众收听收视之无线广播及无线电视电台(以下简称电台),其电台设置工程技术之审查,工程人员之管理,工程评鉴,电台设备、 差度及混附发射容许差度,均应符合有关电信法规及各类无线广播电视电台工程设备技术规范之规定。 第31条 电台停止经营时,除向行政院新闻局申报外,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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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主要设备及天线,除得免设置备用发射机外,应符合电信总局所定各类无线广播电视电台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第24条 电台频率之容许差度及混附发射容许差度, 让与他人者,应先报请电信总局核准。 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电信法规定处罚。 第28条 申请设置电台,应缴审查费、审验费、证照费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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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及平时试通时使用。 第34条业余电台所有人,负责管理载于电台执照之全部收发信设备,并依下列规定作业: 一、业余电台所有人、该电台之控制员及频率 。 五、从事广播或搜集新闻活动。 六、转发非业余电台之信息或作为该等电台之中继站。 七、使用未经交通部核准之密语或密码通信。 八、对其他无线电信号产生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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