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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审验合格卷标或符合性声明卷标者,验证机关(构)得通知其叙明理由,并命其限期改正及暂行停止公开陈列或贩卖。 第17条经取得审定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 (构)缴交审验费。 第23条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于申请审验时缴交。 依本办法规定驳回申请时,申请者所缴交审验费不予退还。 第24条经我国与他国、区域组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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