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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六、卫星机构授权使用卫星之证明文件(提出指配频率者得免检附)。 七、监督卫星通信网路设备施工工程主管资历表(如附件八)。 前项之指配 时,一并提出。 第18条卫星通信网路架设许可证之有效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取得卫星通信网路架设许可证后,应按核可之地点建设卫星通信网路,其无法于二年内建设完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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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申请经营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者,应于取得许可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及完成其网络系统建设,并检附下列文件向电信总局申请审验,经 影本。 四、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证明文件。 五、各机房设备配置图及楼层平面配置图。 六、属电信管制器材者须附主管机关核发之执照、架设许可证或登记证影本。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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