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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电信网络正常运作之编码、用户号码、识别码等号码资源。 四、电信网络编码计画:指电信总局为规划管理电信号码资源所定之计画。 第3条筹设者于取得系统或 由电信总局依个案核定之。 筹设者与经营者使用依第一项核配之电信号码,不得有营利或违法经营电信业务之行为。 筹设者与经营者使用依第一项核配之电信号码,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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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者:指经交通部特许并发给第一类电信事业执照或经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许可并发给第二类电信事业执照之电信事业者。 五、用户:指与选接 或国际网络通信服务之经营者间之网络互连,应依电信事业网络互连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申请经营长途或国际网络业务而取得筹设同意书者,向选接服务提供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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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通话之预付式批发转售服务。 第3条第二类电信事业主管机关为本部,并由电信总局执行监督管理。 第4条经营第二类电信事业,应检具申请书、事业计划书及其它相关规定文件 展延六个月;展延以一次为限,逾期即废止其许可。 第8条申请经营第二类电信事业一般业务,应于取得许可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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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申请人或经营者变更基地台电台地址或机件厂牌者,应向交通部重新申请电台架设许可,架设完成经审验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 申请人或经营者变更基地台天线地址而未 期间届满前,经营者不得以积欠资费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第77条电信总局为管理业务经营,得命经营者检送下列报表: 一、有关业务者。 二、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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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通部电信总局许可并发给执照经营行动转售服务或行动转售及加值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者。 第3条适用本办法应提供号码可携服务之业务,包括固定通信 选择携码用户资料更新之作业方式。 第28条固网经营者与行动经营者应依下列规定管理其携码用户数据库: 一确保并定期检视携码用户数据库之资料正确性、安全性及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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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核可筹设后分别计算其应实收最低资本额;申请人同时经营其它第一类电信事业业务者,如该业务有实收最低资本额之限制者,亦同。 第12条申请经营卫星 未缴销电台执照者,由交通部注销之。 前项电台之射频器材,经营者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40条固定地球电台之运作,除小型地球电台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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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无线广播及无线电视电台(以下简称电台),其电台设置工程技术之审查,工程人员之管理,工程评鉴,电台设备、工程技术标准及设备维护,电台使用频率、呼号、电功率 总局申请审验。 审验合格者,应检具原领之电台架设许可证,向电信总局申请电台执照,经交通部许可后发给之。 前项审验之处理期间为三个月。 第一项测试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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