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它地球电台间组成之通信网路。 五、行动通信网路事业:指设置行动通信网路经营行动通信业务之电信事业。 六、固定通信网路事业:指设置固定通信网路经营市内 本法第二十条之一规定核配之电信号码。 第26条第一类电信事业间之网络互连协议,应由互连网络之业者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除国内不同市内通信营业区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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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设合法电台无线电频率干扰时,应与既设合法电台设置者协调处理,若无法取得协议者,得报请电信总局处理,不同频率使用者应依电信总局之决定办理。 经营者设置之 前,经营者不得以积欠资费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第77条电信总局为管理本业务之经营,得命经营者检送下列报表: 一、有关业务者。 二、有关财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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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务。 二、卫星行动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营者设置固定地球电台,以经营国际、国内卫星小型地球电台网络出租业务、卫星节目中继业务或其它卫星电路出租业务 者,由交通部注销之。 前项电台之射频器材,经营者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40条固定地球电台之运作,除小型地球电台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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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服务。 第3条第二类电信事业主管机关为本部,并由电信总局执行监督管理。 第4条经营第二类电信事业,应检具申请书、事业计划书及其它相关规定文件,向 电信事业合作者,以提供预付式电话卡转售服务或公用电话转售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申请经营批发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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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选接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契约,而因其所属经营者与该选接服务提供者签订漫游协议,致可使用该选接服务提供者之行动通信网路,进行通信之用户。 国内漫游用户 长途或国际网络通信服务之经营者间之网络互连,应依电信事业网络互连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申请经营长途或国际网络业务而取得筹设同意书者,向选接服务提供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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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该项转让对市场结构的影响,以及受让人在财政及技术上的能力和经营的可行性。 3.国际公约 3.1持牌人须时刻履行和遵守《国际电信联盟 预留使用该部分无线电频率的人数; (ii)在须缴付该费用的日期厘定。 4.管理以下任何频带内的无线电频率,无须根据第3条文缴付任何费用─ 6.765─6.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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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 广播电视电台、专用电信电台等电台所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依各该电台管理办法之规定,其电台之审验项目包括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或其电台之审验 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或协约者,本局得承认他国或他经济组织体之验证机构依该协议或协约规定所签发之国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检验报告、验证证明书或符合性声明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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