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508125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4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第一类电信事业网站互连管理办法) 第1条本办法依电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各电信事业应负责维护其网络端至网络介接点部分之链路。 第11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第一类电信事业间网络互连时,得依双方之协议决定网络互连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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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详细说明。 五、与其它电信事业经营者间网络介接之接口、预定介接点及通信协议需求之说明资料。 六、卫星机构授权使用卫星之证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频率者 经营者与其使用者间服务契约模板之变更或修正,应于实施前备置于各营业场所及其网站供消费者审阅。 第55条经营者对于调查或搜集证据,并依法律程序查询电信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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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设合法电台无线电频率干扰时,应与既设合法电台设置者协调处理,若无法取得协议者,得报请电信总局处理,不同频率使用者应依电信总局之决定办理。 经营者设置之基地 订定营业规章,报请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准后公告实施,并备置于各营业场所及网站供消费者审阅;变更时亦同。 前项营业规章应订定公平合理之服务条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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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预付式电话卡转售服务或公用电话转售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申请经营批发转售服务者如无 经营者,应遴用符合规定资格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负责及监督各项电信设备之施工、维护及运用。 第26条经营者设置之电信设备,应符合电信总局所定之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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