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第一类电信事业间及第一类电信事业与第二类电信事业间之网络互连。 申请经营第一类电信事业并依本法规定取得筹设同意书者,其相互间或与其它 之规定。 一、不具技术可行性。 二、有影响通信设备安全之虞。 第5条第一类电信事业相互间之网络互连应符合经济、技术及行政效率。 第6条第一类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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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不实言论、发表个人政治立场违反行政中立情事。 三、使用本府公务计算机及网络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如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法究责: (一)发送广告信件。 (二 等安全技术处理者,不在此限。 伍、各机关使用信息网络资源应依照「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信息安全管理要点」、「台北市政府政风机构办理信息使用管理作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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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及公立社教机构。 四、补助条件: (一)为执行先导研究––RFID应用、信息安全及网络电话环境建置所办理之下列业务: 1.先导研究之信息基础环境建置、 依专家学者审查结果及视年度预算情形经行政程序签核后核拨。 (三)申请信息安全及网络电话环境建置补助,应明列县市配合款,本部列为补助之重要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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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电信总局并得视需要加以监测。 第39条基地台设置天线不得违反飞航安全标准及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四周禁止、限制建筑办法之规定。 天线结构之 接之国际通信网路无法接通时,未经使用者之同意,行动电话业务经营者不得经由其它国际网络提供转接服务。 第一项及第二项服务之接续品质,应符合平等原则,行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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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暨所属各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局)为确保电脑相关设备安全、提升通讯网路效能、加强应用系统与信息作业管制及维护信息机密,依据「行政院 技术发展处统筹办理。 (六)对于本局利用公众网络公布、流通资料、传送电子邮件或进行交易连线作业,应采信息安全措施,其相关作业由技术发展处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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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的任何提述。 列表 第1栏 第2栏 现有牌照 传送者牌照 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 固定传送者牌照 个人通讯服务的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移动传送者牌照 公共移动 规格及局长作出的关于安全事宜的任何指示。 15.禁止向政府申索 15.1持牌人不得就由政府或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而引致有关的网络的任何部分受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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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之通信服务者。 四、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指经营语音单纯转售服务、网络电话服务、租用国际电路提供不特定用户国际间之通信服务或其它经交通部(以下简称 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第14条经营者之营运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15条经营者应就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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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指经营者为交换及储存携码用户路由信息所需设置之数据库。 九虚拟行动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虚拟经营者):指经交通部电信总局许可并发给执照经营行动转售 及利用,应符合电信相关法令及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之规定,并应确保其机密与安全。 六管理者对有关机关(构)依法查询携码用户资料者,应依电信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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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营者设置固定地球电台,以经营国际、国内卫星小型地球电台网络出租业务、卫星节目中继业务或其它卫星电路出租业务。 卫星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设置 网络互连之国际编码,由经营者自行取得国际编码,使用前应报请电信总局核备。 第32条经营者所设固定地球电台之天线设施,应与高压电力线保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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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设计性能,且其通信接口、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之基本设计、性能、实体形状及材质相同之其它产品。 第3条审验合格之电信 之电信机线设备正常的介接。 五、电磁兼容及与其它频率和谐有效共享。 六、电气安全,防止网络操作人员或使用者受到伤害。 电信终端设备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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