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原则,且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一类电信事业因网络互连协商或执行网络互连协议所得之资料,仅得用于网络互连相关服务,并应采适当之保密措施,以确保该信息 协议,应由相关第一类电信事业共同协商,并共同签订协议书。 未依前项规定共同签订协议书者,电信事业不得收、送需透过转接之话务。 第一类电信事业间签订完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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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余有效期在1年中所占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第6条 现有牌照对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等的提述 版本日期 01/04/2001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在 及附录于该公约的规例及建议中述明适用于香港的部分,以及其他国际公约、协议、议定书、谅解或同类文件,其范围是本条文件第3.1条文所描述的该等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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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服务提供者签订漫游协议,致可使用该选接服务提供者之行动通信网路,进行通信之用户。 国内漫游用户以指定选接拨码方式,使用选接服务提供者之网络作国际通信时 选接服务时,应于受理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用户指定之长途或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 前二项申请书之内容,应包括用户名称、身分证或营业统一编号、选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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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电信事业合作者,以提供预付式电话卡转售服务或公用电话转售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于公用电话上载明或标示下列事项: 一、经营者之名称。 二、与其接取或提供其网络服务之相关电信事业之名称。 三、用户免费申诉电话。 四、使用方法、应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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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设合法电台无线电频率干扰时,应与既设合法电台设置者协调处理,若无法取得协议者,得报请电信总局处理,不同频率使用者应依电信总局之决定办理。 经营者设置之 业务经营者应提供其使用者以前项所定拨号选接方式选接第二类电信事业所提供之国际网络通信服务。但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与使用者所选接之第二类电信事业网络互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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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特许并发给执照经营卫星通信业务者。 一○、使用者:指向经营者注册登记,使用卫星通信服务之用户。 一一、小型地球电台:指天线直径为三公尺以下之固定地球电台。 、建设地点等之详细说明。 五、与其它电信事业经营者间网络介接之接口、预定介接点及通信协议需求之说明资料。 六、卫星机构授权使用卫星之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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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介接。 五、电磁兼容及与其它频率和谐有效共享。 六、电气安全,防止网络操作人员或使用者受到伤害。 电信终端设备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检验项目、实施日期, 认证体系认可之测试实验室(以下合并简称检验机构)出具。 前项检验机构无法提供检验服务时,得由制造商自行或委由他国认证体系认可之测试实验室出具符合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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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体系认可之测试实验室(以下合并简称检验机构)出具。 前项检验机构无法提供器材之检验服务时,得由制造商自行或委由他国认证体系认可之测试实验室出具符合第四条规定 相互承认协定或协约者,本局得承认他国或他经济组织体之验证机构依该协议或协约规定所签发之国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检验报告、验证证明书或符合性声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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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之调变方式作业以有效使用业余无线电频率资源。 二、除非正在从事业余无线电救灾作业网络之通联测试,否则业余电台之控制员在其它任何时段应优先让紧急通信作业。 费、审验费及证照费。 第51条凡对业余无线电业务有关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务社会等作出重大贡献之团体或个人,得由交通部给予奖励或商请相关单位奖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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