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者。 四、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指经营语音单纯转售服务、网络电话服务、租用国际电路提供不特定用户国际间之通信服务或其它经交通部(以下简称本部)公告之 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申请经营批发转售服务者如无网络设备,得免除前项第一款之文件。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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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第一类电信事业间网络互连时,得依双方之协议决定网络互连相关设备之设置、维修、场所及相关费用。 第一类电信事业提供网络互连服务,应依 网络转接始能完成,而须支付之通信转接费用。 四、链路费或其它设备租金:指租用链路或其它设备,以建构网络互连电路之费用。 五、其它辅助费:指为提供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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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无线电通讯服务而必需的发射器或接收机或发射器及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传送者牌照"(carrierlicence)不包括专利牌照。 第3条 传送者牌照的一般条文件 该公约的规例及建议中述明适用于香港的部分,以及其他国际公约、协议、议定书、谅解或同类文件,其范围是本条文件第3.1条文所描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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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营者租用。但衔接电路在同一建筑物时,经报请电信总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请人或经营者之行动通信系统网络内之衔接机线设备之电路,经 既设合法电台无线电频率干扰时,应与既设合法电台设置者协调处理,若无法取得协议者,得报请电信总局处理,不同频率使用者应依电信总局之决定办理。 经营者设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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