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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名称及全文4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第一类电信事业网站互连管理办法) 第1条本办法依电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订定之。 第2 原因者负担;其无致生转接原因者,由相关业者协议之。 三、其它费用由要求互连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负担。 二网络间之通信话务量超过其直接互连电路或频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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