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或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三、第二类电信事业系统审验项目纪录表及自评报告书。 申请经营第二类电信事业一般业务者如无网络设备,得免除 总局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第27条经营者对于调查或搜集证据,并依法律程序查询电信之有无及其内容者,应提供之。 前项电信内容之监察事项,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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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营业项目。 二、营业区域。 三、通讯型态。 四、电信设备概况: (一)系统设备建设时程、基地台预定设置数量及各基地台 提供漫游电信服务,应报请交通部核备。 第72条经营者对于调查或搜集证据,并依法律程序查询电信之有无及其内容者,应提供之。 前项电信内容之监察事项,依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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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营业项目。 二、营业区域。 三、通信型态。 四、电信设备概况: (一)系统设备建设时程。 (二)系统架构及工作原理 备置于各营业场所及其网站供消费者审阅。 第55条经营者对于调查或搜集证据,并依法律程序查询电信之有无及其内容者,应提供之。 前项电信内容之监察事项,依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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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作业。 受委托管理电信号码之机关(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管理者)负责管理作业项目应包括。 一、电信号码资源核配、调整及收回。 二、监管电信号码资源充裕度 之要求,实时提供业务相关情形说明及建议。 第16条受委托管理者应为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登记之法人,且须为电信事业以外之中立第三人。 前项所称电信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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