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 第2条 农会为法人。 第3条 农会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 裕资金之运用等事项,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办法管理之。 农会信用部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其实施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农会信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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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准或指定办理之事项。 渔会举办前项之事业,关于免税部分,应参照“农业发展条例”及“合作社法”有关之规定办理;其免税范围,由“行政院”定之。 渔会办理第一项 资金之运用等事项,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办法管理之。 渔会信用部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其实施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渔会信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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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主管机关特准办理之事项。 农会举办前项事业关于免税部分,应参照农业发展条例及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办理;其免税范围,由行政院定之。 农会办理第一项任务, 余裕资金之运用等事项,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办法管理之。 农会信用部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其实施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农会信用部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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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核准,得组织共同经营机构,联合经营;并得与个人会员直接交易。共同经营机构为法人;其组织经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渔会办理会员金融事业,应设立信用 裕资金之运用等事项,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办法管理之。 渔会信用部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其实施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渔会信用部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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