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及其它离岛禁止水域内(以下简称境内水域)安置之许可及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船主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后,始得专供暂置大陆船员使用。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改造并副知航政主管机关有案。 二、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验船机构检查符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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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渔业根据地设籍于岸置处所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辖区之渔船船主,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雇用大陆船员,除以雇用渔船自行接驳外,得委托岸置处所经营人代为 影本。 (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查证书及船舶检查纪录簿影本。 前项申请需改造渔船船体者,应检附渔业法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文件一并提出申请;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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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 (渔船之建造及渔船之输入) 渔业人经营渔业使用渔船者,其渔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赁,应经主管机关许可。渔船之输入,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依 规章;专用渔业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渔船设备人员安全等之管理办法) 中央主管机关对专营或兼营娱乐渔业之渔船设备、人员安全及应遵守事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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