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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执行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管制药品管理局。 第3条 本署为办理滥用药物尿液检验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之 负责人、品管人员、检验人员及其它人员均应设有职务代理人,并应就其职务代理情形制作书面纪录。 第32条 检验机构应设置人事数据文件,其内容应至少包括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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