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1951年第17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房屋协会法团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 、按揭、债权证、债权股证、资金、证券、保证、船只、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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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和接受属于任何性质和在任何地方的捐赠、捐助、捐款、土地、可继承产、房屋、建筑物、股票、股份、证券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等 (d) 订立任何性质或种类的合约、协议及备忘录; (e) 藉已盖上印章的契据并以法团认为恰当的条款批给、出售、转易、转让、放弃、交换、分划、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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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或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质押、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 须受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仍然存续的按揭、押记、租契、租赁及其他协议(如有的话)的规限,并须按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仍然存续的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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