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修订) (5A) 注册事务委员会的职能是进行以下事宜,以协助建筑事务监督考虑要求名列于有关名册的申请─ (a)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b)作出有关的 之中选出主席,但人选不得为建筑事务监督代表。 (7)建筑事务监督委任一名屋宇署人员出任委员会秘书,该人员并非委员会的成员,亦不得投票。 (8)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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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须考虑研讯委员会的裁定理由,及代表研讯的各方当事人就研讯委员会对事实和法律的裁定向研讯委员会作出的陈词。上诉法庭可要求出示 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 (1)管理局可委出一个由不少于3名学会会员组成的注册事务委员会,以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2)行政长官可提名一人出任注册事务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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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委派3名管理局成员,与主席组成覆核委员会,以覆核研讯委员会的决定,成员中须有一人具有有关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所属界别内的专业资格,或具有被管理局认为与该 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须考虑研讯委员会的裁定理由,及代表研讯的各方当事人就研讯委员会对事实和法律的裁定向研讯委员会作出的陈词。上诉法庭可要求出示向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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