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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1997 法团根据第33条清盘时,业主须负共同及各别的法律责任,各按其拥有的份数出资,使法团资产的数额足以清偿其债项及债务。 。 第34J条 成立法团及处理事务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公契或其他协议的条文的实施,并不妨碍任何建筑物的业主根据本条例注册为法团,而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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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建筑物拥有人与毗邻拥有人之间的分歧 (1) 凡建筑物拥有人拟就共同构筑物行使上述任何权利,毗邻拥有人可藉通知要求建筑物拥有人在任何该等共用 责任分担建筑任何共用构筑物的开支,在分担费用获付之前,该构筑物的产权由出资建筑该构筑物的建筑物拥有人独自管有。 125. 毗邻拥有人有法律责任支付应 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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